价格:40
关键词:南通社保代理,南通社保代缴,代买南通社保,代办南通社保,南通职工社保代理,南通分公司社保代理,南通办事处社保代理,南通个体户社保代理,办理南通社保服务。
试用期并不是逃避缴纳社保的借口
【案情概要】
周某自2014年11月起进入镇江某装饰设公司从事设计工作,双方首先签订了一份两年的固定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二个月,并约定试用期内公司不为周某办理社会保险。试用期过后公司才为其缴纳社保。在试用期内,该公司没有依法为周某缴纳社会保险,而是从2015年1月开始缴纳。2015年7月周某不满公司的工作安排申请辞职,并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缴2014年11月至12月社保。该公司辩称,2014年11月至12月期间周某尚在试用期,双方约定转正后再行缴纳社会保险。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从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之内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遂裁决该公司为周某补缴2014年11月至12月社保费。
【仲裁提示】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但试用期是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是劳动合同期限中一段特殊的期间,但并不是用人单位逃避缴纳社保的理由,只要劳动关系一旦建立,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的习惯做法,这可以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此举除了违法之外,还有极大的风险,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发生工伤、患病等意外、用人单位将承担大额的赔偿费用,反而得不偿失。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我司简介:
骏伯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具有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骏伯人力集团具有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才租赁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社保及公积金事务性管理、员工补充福利计划及高级猎头等核心产品。截止到目前,骏伯已为数千家大、中型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其中包括位列世界500强的知名公司。
全国333个城市:陆续建立了以广州、北京、上海、深圳为中心辐射全国的333个网点,网点遍及中国大陆所有31省市,是中国网点覆盖全广东21地市及中国大陆31省市的人力资源外包供应商。
社保代理及咨询服务联系方式:
联系人:魏经理
手机/微信:13411160517
QQ:1250216152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建邺路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