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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于2017年7月3日入职某电子 商务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 用期三个月。入职后,小张按公司要求递交了保证 书,其中写道,“本人在试用期内,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本人保证,试用期内如发生工伤、医疗等相关事故,均由我自己承担。9月27日,小张离职。随后,小张诉至法院,要 求电子商务公司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两审法院均判决公司补缴小张2017年7月至9月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 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 登记。因此,试用期用人单位也要为职工按规定参保 缴费。但是,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 “节约”开支,通过变相强迫或“协议”的方式,让 员工放弃在试用期内参加社保,转正后才让参加。然而,单位的这一行为,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
(案例来源:安徽工人日报,作者:谢炳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