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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未请假因私外出,返回公司途中被车撞伤算不算工伤?
王小平是上佳餐饮公司配送中心员工,上班时间为8:00-18:00
2018年5月14日中午,王小平在公司吃过午饭,因家中有事,在告知同事刘小荣后,临时回家处理。
14时30分在返回公司途中,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上与一辆小型轿车相撞受伤。医院诊断结论为smith骨折(左)。交警认定王小平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王小平于2018年8月27日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于2018年9月5日受理,并于2018年9月15日向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公司认为王小平是在上班期间私自离岗外出,并未向主管人员以书面或者口头等任何形式提出请假,故王小平提出的工伤认定不成立。
人社局经审查相关证据后,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王小平符合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一审判决:未履行请假手续因私外出,返回单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属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王小平在公司的工作时间为8点至18点,按照有关的考勤管理制度,员工工作期间外出应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王小平自述其2018年5月14日中午外出是因家中私事,且仅与同事口头打招呼,未向单位主管领导请假。
王小平系未履行请假手续因私外出,返回单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人社局认定王小平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并依据上述规定认定其构成工伤,适用法律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二)项的规定,一审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人社局在60日内重新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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