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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活羊跨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
2020-08-31 13:04  浏览:3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小反刍兽疫防控工作,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切实保障养羊业生产发展和羊肉产品有效供给,现就做好活羊跨省调运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商品活羊的跨省调运

  (一)在实施小反刍兽疫免疫的省份之间调运活羊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免疫后超过21天,并在有效免疫保护期内;所在羊群最近21天内未引进活羊;在实验室血清学检测基础上,经产地检疫合格,且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证经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字。

  (二)实施小反刍兽疫免疫的省份向非免疫省份调运活羊仅限屠宰用途,由免疫省份到输入地省份屠宰场实行“点对点”调运,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免疫后超过21天,并在有效免疫保护期内;所在羊群最近21天内未引进活羊;在实验室血清学检测基础上,经产地检疫合格,且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证经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字。检疫出证信息当天向输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通报,并实行全程严格监管。非免疫省份或区域由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并向我部备案,我部及时向全国通报有关情况。

  (三)非免疫省份向实施小反刍兽疫免疫的省份调运活羊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该羊群在调运前21天免疫;所在羊群最近21天内未引进活羊;在实验室血清学检测基础上,经产地检疫合格,且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证经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字。

  (四)在非免疫省份之间调运活羊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所在羊群最近21天内未引进活羊;在实验室血清学检测基础上,经产地检疫合格,且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证经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字。

  二、关于种羊的跨省调运

  种羊的跨省调运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来自具备《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种羊场;所在羊群最近21天内未引进活羊;在实验室血清学检测基础上,严格执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且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证经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禁止活羊由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移动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辖区内的活羊调运监管工作,具体调运监管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并报我部备案。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7月2日

  附件:

  农办医〔2014〕35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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