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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聚焦宜春市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2020-09-02 11:51  浏览:32

  案例

  1:易其柏、张猛、刘炎泰

  3人诉“飞弘”牌液压榨油机质量问题案

  投诉方:易其柏、张猛、刘炎泰

  3人,袁州区农民被诉方:安徽阜阳飞弘机械有限公司投诉案由:消费者易其柏、张猛、刘炎泰

  3人于2008年11月至12月15日期间,分别购买了由被诉方安徽阜阳飞弘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飞弘”牌YD-320型液压榨油机各

  1台。榨油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油管破裂、出枯困难、出油率不高、茶枯压不干等问题,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易其柏等

  3人于2009年

  3月向宜春市消协投诉。

  调解经过:市消协受理投诉后,经与市工商局多方调查,发现榨油机无产品铭牌、无合格证,同时产品达不到宣传所称的可达到

  120吨的工作压力,生产厂家依法应负主要责任。

  调解结果:1.分别退回不能正常使用的YD-320型榨油机;2.更换技术成熟的“飞弘”牌

  6Y-110型热控榨油机各一台,差价多退少补,运费由厂家承担。此外,对生产厂家涉嫌虚假宣传销售农机产品的行为,由市工商局另行立案处理。

  案例

  2:曾春云等18位农民诉江西绿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有机化肥质量问题案

  投诉方:曾春云等

  18位农民,均为铜鼓县永宁镇人被诉方:江西绿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投诉案由:2009年

  3月

  30日,铜鼓县永宁镇曾春云等

  18位农民向铜鼓县消协投诉,反映在本县永宁镇购买的由被诉方江西绿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有机化肥存在质量问题,请求查处。

  调查经过:铜鼓县工商局、县消协接诉后,即对该种化肥依法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该批次被投诉的有机化肥被认定为不合格肥料。

  处理结果:经铜鼓县工商局、消协邀请被诉方工作人员与投诉方农户当面协商与交流,最终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由被诉方按

  18位投诉农民所购肥料价值

  2.52万元的10%赔偿受损农户,赔偿款项共计

  2520元,由被诉方一次性付清给投诉人。对被诉方制售不合格化肥的行为,由铜鼓县工商局另行立案查处。

  案例

  3:郭欢诉厦门华侨电子控股有限公司彩电燃烧财产损失案

  投诉方:郭欢,袁州区人被诉方:厦门华侨电子控股有限公司投诉案由:2006年

  1月

  10日,消费者郭欢在本市某超市购买由被诉方厦门华侨电子控股有限公司生产的“厦华”牌

  29寸彩电

  1台,用了

  3年之后,彩电于

  2009年

  6月

  8日突然起火燃烧,烧毁家庭财产价值为

  3万多元。消费者因与厂家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后,向市消协投诉。

  调解经过及结果:该事故经市、区两级消防部门现场鉴定,结论均为家电故障起火所致,受损财产价值

  3万多元,由消防部门出具认定报告。由此,厂家同意赔偿消费者直接财产损失

  3万多元,但房屋租金等其他费用损失消费者表示愿意放弃索赔,双方就此履行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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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黄丽等100余名消费者诉丰城市一家美容美体店预付费纠纷案

  投诉方:丰城市黄丽等

  100余消费者被诉方:丰城市某女性专业美容美体店投诉案由:2009年

  1月起,投诉方黄丽等

  100余人先后在被诉方做脸部美容等保养服务并一次性缴纳费用,但到

  2009年

  11月初,消费者听到该店店长声称该店将要撤离。此时,黄丽等100余名消费者所购买的服务费用尚有近16万元未消费完毕,于是她们联合向丰城市“110”报警。“110”在接警并了解相关情况后,将该投诉移交丰城市消协处理。

  调解经过及结果:丰城市消协接诉后,立即找到消费者了解情况,并及时与该店长沙总部取得联系。为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丰城市消协与长沙总部派来的负责人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如下协议:由长沙总部将消费者余款打到丰城市消协账上,再由该消协负责协助向各消费者退款。在一天的时间内,丰城市消协共清退消费者卡费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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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王某诉经销商出售收割机拒不履行“三包”责任案

  投诉方:王某,袁州区农民被诉方:宜春市华星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投诉案由:2009年

  9月

  18日,消费者王某向袁州区消协投诉,反映其于2008年

  6月在被诉方宜春市华星农机公司购买的“岳阳常丰4L-0.8型”联合收割机在使用时,出现链条断裂、谷子散落等多处故障,经维修

  4次后仍然无法正常使用。此后与经销商多次交涉,消费者损失一直得不到合理解决。

  调解经过:袁州区工商局、消协接诉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解。后经查明,消费者于

  2008年

  6月花费

  3.25万元在经销商处购买了这台联合收割机。2008年10月以后,经销商以今年稻谷已收割完毕和维修人员不在等种种不正当理由,拒不负责“三包”责任,此后经销商又以已过保质期为由拒不维修。

  调解结果:经袁州区工商局积极调解,被诉方同意将该收割机回收处置,投诉方在经销商处选购其他品牌型号收割机一台,价格给予适当优惠,差价由消费者补齐。

  案例

  6:蔡某、吴某等

  3人经销假烟被追究刑事责任案

  2009年

  5月26日

  6时

  30分,根据群众举报,宜丰县烟草专卖局稽查大队会同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前往该县桥西沿河西路

  43号当事人蔡某租住房进行检查。蔡某交待其上线供货人吴某曾提供给其假冒芙蓉王(硬)卷烟

  115条。宜丰县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立即会同公安人员前往当事人吴某住处进行检查,当场查处假烟涉案金额

  6万余元。并于当日将该案移送宜丰县公安局作进一步调查。经过深入的调查取证

  ,本案跨江西、湖南两省,涉案人员达59人,涉案金额达

  120余万元。

  至此,“5·26”非法经营卷烟“国标”网络案得以成功告破,3名主犯分别被判有期徒刑

  2年、1年零

  3个月和

  1年。

  案例

  7:丰城市雷某销售劣质复合肥案

  2009年

  6月

  2日,丰城市质监局接到该市筱塘乡农户投诉,称其购买的标注总养分为(N-P-K)含量48%、由山东××肥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料,使用后造成禾苗长势受损。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迅速展开调查。

  经查,该复合肥料属无生产许可证产品,且标注的厂名厂址是假的。得知该复合肥是从筱塘乡一位姓雷的经销商手中购进,执法人员对其剩余的部分散装复合肥进行了抽样检验,产品经检验不合格,不符合强制性标准GB15063-2001要求,总养分只有

  18%,属劣质产品,使用后影响禾苗长势,造成收成减产。据查,该农户有

  70亩田用了该复合肥料总计

  4吨,货值金额达6000元。

  丰城市质监部门依法对该复合肥料经销部进行了严肃处理,并责成经销商补偿了该农户预计减产损失

  3万元。

  案例

  8:袁州区郭某加工销售病猪肉案

  2009年

  6月

  14日晚

  8点,有群众向袁州区质监局电话举报,在袁州区西村镇张坊村有一户人家正在加工处理病死母猪肉,打算销到市场上去。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连夜赶到现场,在郭某家中查获一头正在加工的死母猪及冷柜等加工设备,经调查郭某加工病死猪销往市场已有一段时间。执法人员依法对郭某进行了处罚,并将病死母猪进行焚烧掩埋处理。

  案例

  9:张吉标等20位农民诉王荣华晚稻种子质量案

  投诉方:高安市独城镇张吉标等

  20位农民被诉方:高安市独城镇种子经销商王荣华投诉案由:投诉方于

  2009年

  2月,在独城镇种子经销商王荣华店购买“219”稻种574斤,该种子经栽种后到

  7月份收割时,发现其稻穗秕谷较多,造成水稻出现较大减产。农户多次找经销商协商赔偿未果。

  调解经过及结果:高安市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通知该市消协八景分会进行现场察看,然后召集双方多次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由被诉方按每公斤36元的标准,一次性赔偿农户损失

  1.0332万元,投诉方感到满意。

  案例10:王某诉某品牌空调自燃起火财产损失案

  投诉方:王少武,万载县株潭镇人被诉方:广东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诉案由:投诉方王少武曾购买了广东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家电下乡”产品某品牌空调机一台,2009年

  8月27日,该空调机突然起火自燃。消费者当即将数张现场照片传往该公司,但该公司以不是空调自燃问题为由答复消费者,不予赔偿。消费者于次日分别向宜春市、万载县消协投诉。

  调解经过及理结果:接诉后,万载县消协立即派出工作人员到该县的该品牌空调专卖店,要求店主立即通知对方,并着手请消防部门做鉴定。在此情况下,该公司主动与消费者取得联系并表示愿意和解,同意赔偿消费者

  1.434万元的财产损失,并免费更换同型号空调机一台。

  在2010年“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夕,市消费者协会向社会披露了2009年全市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警示消费者和经营者。

  据了解,去年

  1—10月,市消协共受理消费者投诉

  1171件,解决1116件,解决率95.3%,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07.04万元;接待消费者来访咨询3831人次,有效地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了和谐的消费环境。

  (文章来源:农博网--宜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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