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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出台
2020-09-02 11:53  浏览:39

  2014年2月21日,经国务院同意,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两部门专门召开会议强调,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实现“四个统一”,即统一制度名称、统一政策标准、统一管理服务、统一信息系统,推进制度创新和政策优化。要实现参保人员在不同时段、不同地区、不同制度之间的“多维”跨越,各地要在把握公平、流动、唯一性原则的基础上,处理好衔接时间、衔接条件、权益累计等问题,确保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从2014年7月1日起,各地将开始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养老问题是重要的民生大事,一直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办“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专题发布会。在发布会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过去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这两项制度是分别建立的,在城乡之间没有一个转移的政策安排,而我们国家城镇化的进程是非常迅速的。如果按照两套制度分立的结构,农民在农村参加了新农保,户口迁移到别的地方或者是转为市民了,权益怎么累计,过去没有非常明确的政策规定。而现在这两项制度合并起来了,对这个权益的累计是有明确规定的。

  胡晓义副部长还介绍,原来两项制度分设,缴费标准也是分别设置的。原来新农保试点文件规定农民缴费是按5档标准,从一年100元到一年500元,城镇居民缴费按10档标准,从一年100元到一年1000元,这次把两个制度合并起来统一规定了城乡居民的缴费标准,维持原来的标准,同时又增加了两档,即1500元和2000元这两个档次。这样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只要有意愿、有能力,可以在这12档标准里自主选择,而不是说你是农民最多可以缴500元,如果你有经济能力可以按更高的标准缴费,以后可以获得更多的养老金。这对于城乡的均衡发展,赋予城乡居民更平等的选择权具有积极的推进意义。

  如果一个农民在农村参加了新农保,到城镇来打工,依法应当参加职工的养老保险,用人单位要替他缴费,个人也要按比例缴费,以前在农村缴过的费怎么办?这次经国务院同意发布的《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以前的缴费部分仍然可以进入到你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当中,这其中包括个人缴费部分、政府的缴费部分、集体经济的补助缴费部分。将来如果在城镇缴费满15年,可以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话,这些缴费部分全都打到个人账户一并计算,这一新政策的出台对农民工来讲是一种福音,有助于解决农民工外出打工的疑虑,有利于加快社会保障城乡统筹步伐,从制度上消除影响劳动力和人口合理流动的障碍,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资料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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