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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有这1种情况的,用人单位必须赔钱?劳动法这样规定!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虽然有劳务合同,但并不能保证就能完全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管是国企还是私企,员工进入单位之后,就会和企业签订一份劳务合同,包含了工作日常以及在劳务关系中彼此的权利和义务。
在一些中小企业,往往会钻劳动合同的漏洞。由于很多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薄弱,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没有仔细阅读相关的条款,等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就已经来不及了。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近日,王某就因为和公司的劳务合同出现了问题,直接提起了诉讼,根据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最终,法院判决单位必须支付王某赔偿金2万元。
事情的经过很简单,王某进入单位实现后,单位允诺一个月之后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五险一金,一个月过去企业好像没有要实现承诺的意思,王某找领导谈话却被拒绝,就连社保也不购买。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这个案件可以视为公司与王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单方面想要接触劳动合同,就属于典型的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那么,公司出现哪些行为,可以使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违法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本身就处于弱势地位,若不能依据相关的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只会让自己更加吃亏。在企业中,要敢于说话。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要敢于提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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