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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芳是某公司员工,公司的《考勤与休假制度》规定:次年 3 月底前未休完上年度带薪年休假的,视为员工自愿放弃或自动作废。对于该制度,小芳曾在公司发放的告知单上签字确认,表明自己知晓此事。
今年 9 月,小芳在离职时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约 1 万元,公司以其签收的该制度进行抗辩,并认为小芳已经自动放弃了年休假,故无权再主张年休假或者工资补偿。无奈,小芳申请仲裁。
那么,你认为小芳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小芳要求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的请求是合理的,应给予支持。
对于小芳与公司之间的争议处理结果,这是用人单位没弄清法律规定,完全凭误解单位制度造成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 4 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此外,《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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