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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人可以享受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待遇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经认定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
工伤职工经相关机构确认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可享受相关工伤待遇。
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复发职工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工伤复发,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费
职工工伤复发住院治疗的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交通、食宿费用
工伤复发到统筹地区意外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工伤康复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后,需要康复治疗的,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复发职工享有停工留新期待遇。
(1)职工工伤复发后享有停工留薪期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职工工伤复发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享有护理待遇。职工工伤复发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职工工伤复发经确定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有权安装辅助器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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